关于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的通 知
陕教秘办〔2014〕5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完善省属高校内部治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就我省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完善公开平台
各高校要加强学校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未在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的务必在2014年底前开设。要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重点公开招生、财务、重大物资招投标等信息。
二、规范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要对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逐项细化和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
三、做好信息公开清单落实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陕教〔2013〕11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制度,认真梳理本单位信息公开事项,对已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及时修改、更新信息,畅通信息查询和申请公开渠道。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草拟本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省教育厅将择机抽查和调研部分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听取清单制定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我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请于9月12日(星期五)12:00前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调查问卷》(见附件2)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