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群众工作平台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真正发挥好我校群众工作管理监督软件平台——“校情民意”数字化管理系统及电子监察平台(以下简称“校情民意”管理系统)的作用,学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以方便师生为目的,以师生满意为标准。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坚定群众立场,在思想上重视和尊重师生、感情上贴近师生、工作上紧紧依靠和服务好师生,畅通师生诉求渠道,及时解决师生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坚持依法治校、公开民主、服务师生、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妥善解决好群众申办的合理事项和反映的合理诉求。探索一条具有我校特色的群众工作途径和方法,形成上下联动、处理及时、信息监控、考核问责的长效机制,提升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 “校情民意”管理系统是学校党政全面提升群众工作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是民意诉求办理工作的主要载体,采取网上公开受理、公开办理、公开反馈和公开评价的办法,确保师生诉求表达顺畅、矛盾及时调处、师生根本利益得到维护、上下有效沟通。
第五条 “校情民意”管理系统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各负其责。总支持岗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校情民意”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受理、转办、督办、协调、跟踪和回访师生诉求等相关信息,实现对师生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的统一高效综合管理。学校陈虎软件工作室负责管理平台的相关技术维护和数据更新。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受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支持岗、业务岗及时办理、回复师生诉求事项。各内设机构是办理的责任主体,由支持岗根据职责分工把受理事项分派给相关业务岗,业务岗具体负责事项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结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回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不明确或诉求内容交叉较多的,应视情况联合相关单位办理或移交学校总支持岗协调落实。
第八条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师生反映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对师生反映的一般事项,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并回复信息,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立办即复,必要时要及时派人现场处理,信息回复一般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对反映问题较为复杂,短时间难以调查处理完毕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加强跟踪办理,并根据办理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回应。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应做到
(一)保证工作日内全天上线,负责浏览系统网页信息,受理师生反映事项,确保本单位受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明确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按时限办理师生反映事项。
(三)对师生反映内容不具体或不在受理范围的,要耐心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办理退件。
(五)对实名反映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六)经调查了解,对反映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反复投诉和事态扩大。
(七)受理重大敏感和紧急事项时,要立即调查清楚,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办理工作,同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承办人在工作中应做到
(一)及时受理师生反映的各类信息,认真核实信息内容,准确定性,按受理时限及时转办。
(二)跟踪办理进度、办理结果,按受理时限及时准确报结、回复信息。
(三)对实名反映人进行及时回访,核实办理结果。对匿名反映的,应根据师生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的评价等级,核实办理结果,对不满意的要继续跟踪办理。
(四)接到重大敏感和紧急事项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按领导批示意见迅速进行处理,对转交的事项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五)对实名反映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可视为办结
(一)对于反映人提出的问题,已有正式处理意见,反映人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
(二)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的。
(三)超出学校受理范围,并已移交校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
(四)已进入司法程序,提起法律诉讼的。
(五)其他依规定应当结案的。
第十二条 对交办的反映投诉问题不予调查或查处不到位的单位,学校将随时进行明察暗访,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将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交办和督办反映事项的。
(二)对交办的受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超时限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办理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向交办单位反馈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法定程序或保密要求,侵害师生或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
(五)因处理不力,处置失当,导致发生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受理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注册学生均可通过个人账号登录“校情民意”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校情民意”管理系统受理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领导班子或二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干部、后勤服务方面发现的问题的反映。
(三)通过正常工作程序办理,长期得不到解决且无答复的事项。
(四)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范的,应通过正常工作业务程序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通过本管理系统反映问题。
第十六条 不得在管理系统内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非,诬陷他人。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校情民意”管理系统的信息办理情况全程跟踪监控,按季度统计办理情况,向全校予以通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全年各二级单位“校情民意”管理系统信息办理质量情况作为学校年度“三位一体”考核的参考指标。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的办理信息回复率须达到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须达到70%以上。
第十九条 对年度“校情民意”管理系统办理师生反映事项办理情况排名后三位,且经重点督办问题仍未妥善处理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校情民意”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问责。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