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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07-04 08:49     (阅读量)

安康学院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康学院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印刷费支出管理,保证印刷费办法的顺利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各院系、各部门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二条  学院内部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第三条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部门在填写印刷事项申请书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学院日常公文和教学资料应在学院印刷厂制作。对制作质量要求较高,学院印刷厂无法完成的印刷业务,通过公开招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定点印刷单位,并签订《定点印刷合同》,由定点印刷单位完成。

第五条  日常小批量印刷业务,由部门填写印刷事项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送交印刷单位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单笔10005000元以内的印刷业务,由部门填写印刷事项申请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学院办公室,经院办审核签章后,送交印刷单位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单笔5000元至30000元的印刷业务,由部门填写印刷事项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会同申请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与印刷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印刷质量和印刷价格,签订印刷合同后予以实施。单笔30000元以上的印刷业务,按学院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印刷业务的价格监管,应确保印刷价格比同期市场价格低10%以上。       

第九条  印刷部门负责对印刷质量、印刷数量的监管,每笔印刷业务完成,由印刷部门填写《安康学院印刷品验收单》,并将印刷品留样备查。  

第十条 5000元以下的印刷费按季度结算,结算时印刷单位需按部门提供印刷业务汇总清单,经印刷部门、学院办公室、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转账,并从部门印刷费预算项目中列支。

第十一条  单笔5000元以上的印刷费,实行一事一单,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印刷单位需提供印刷事项申请书、印刷验收单及印刷合同,经印刷部门、学院办公室、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转账,并从各部门印刷费预算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均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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