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对外宣传和提升学校声誉的重要作用,强化信息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推动功能,促进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学校特色、重要信息;
(二)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约稿任务和学校安排,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上报信息稿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信息工作的牵头单位为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信息编辑、审核、上报工作,并负责全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1名负责人主管信息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上报信息的审核和签发;设兼职信息员1名,负责信息采集及稿件撰写、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综合调研类信息
1.与学校全局工作关系密切和亟待解决并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开展信息调研的材料;
2.就领导关注和社会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开展信息调研的材料;
3.教师对国家重大战略问题的分析研究报告和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类信息。
第六条 经验做法类信息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的情况;
2.党和国家、上级部门重要决策出台前后,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的反映(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及各种要求和建议;
3.学校推进各项重大改革、实施重大教育工程的具体措施、进展及成效;
4.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育人、招生就业等方面工作亮点与特色经验(重点);
5.学校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独特做法(重点)。
第七条 思想动态类信息
1.师生对重大国际国内时事的反响;
2.师生开学思想动态反映;
3.针对待定事件或特殊时段调查了解师生思想动态情况。
第八条 日常动态类信息
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等重要人物进行考察、调研、访问情况等;
2.上级部门批示及落实情况;
3.社会重大资金捐赠情况;
4.重大科技发明,重大国内外会议及学校获得重大国内外荣誉情况;
5.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类信息
1.师生重大伤亡,遇险及刑事治安案件;
2.师生集体上访、游行等重大群体性事件;
3.师生反动言行及其它影响校园稳定事端;
4.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事关学校生存发展、社会声誉的重大危机事件。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标题、单位、主要内容、撰稿人及联系方式、撰写时间,纸质版信息稿件应有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所报文字信息原则上采用doc格式,照片用jpeg格式、图片尺寸不应大于1024×768像素,音像资料采用rm压缩格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程序与报送渠道
(一)对于常规及日常信息(包括综合调研类信息、经验做法类信息、思想动态类信息、日常动态类信息),各单位信息员首先进行信息的采集、撰写,稿件经所在单位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学校办公室(邮箱:xxsb@aku.edu.cn)。
(二)对于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类信息,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即发即报”制度。在发现事件苗头或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告知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学校24小时值班人,同时在30分钟内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信息(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学校办公室信息档案科。
(三)涉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通报信息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积分制办法对各部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统计,具体计分方法如下(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类信息不计分)
(一)所报送信息经审核采用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书面信息、刊物和电子简报刊发的,每条计3分。
(二)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作为头条新闻发布的,每条计10分;作为要闻发布的,每条计5分;作为热点聚焦发布的,每条计3分;其他栏目发布的,每条计1分(若同时发图片新闻的每条按3分计)。
(三)在省教育厅官方微博发布的,每条计3分。
(四)约稿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五)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未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每条扣3分。
(六)设立信息报送质量系数,按院系和职能部门两类,原则上对于信息质量高、报送格式规范且每月信息积分排名在本类别前40%的单位,每月计1—10分;对于多次不按规范格式报送且信息内容错误多的单位,每月扣减1—5分,扣减至不满0分的以0分计。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积分统计结果,综合日常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报送质量高、数量多的信息员、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凡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信息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每条扣除责任单位积分1—5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类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