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法治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陕教政[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确保学校行为的合法性;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提高学校公信力;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第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学校法律顾问受学校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学校领导根据分管业务安排法律顾问承办学校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必须经学校法人代表同意方可办理。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管理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二)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审查学校的对外合同、项目和法律文书;
(三)接受委托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校的谈判;
(五)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学校从法学理论、法律实务领域中,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律咨询专家,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涉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纪律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与考评。
(一)选聘。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在全省法律界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担任法律咨询专家;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在安康市法律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每一个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考评。学校党政办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考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按合同约定解聘。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二)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对学校议事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可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重大议事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承办议事决策事项前期准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提供相关论证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法律顾问可以列席议决该事项的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九条 学校引资、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教学科研、合作办学等合同的谈判和其他管理事项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具体业务部门邀请法律顾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学校名义签订协议、合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协议、合同草案需经法律顾问签署书面法律意见后,方可呈报学校法人代表审签。
第十条 涉及学校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或非诉法律事务,由学校党政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从专兼职法律顾问中推举该法律事务委托人人选,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出具学校授权委托书,担任该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法律顾问在办理受委托的法律事务中拟定的法律文书,应经相关业务部门审签,必要时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向学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承办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并署名,按程序呈报学校领导。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学校发展、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可向学校党政办提交书面建议,由学校党政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提出的经学校同意的法律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学校各部门和院系应当向学校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及处理结果,由学校党政办负责备案归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法律诉讼等所需的经费支出,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及相关工作流程,依据本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