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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2016-07-04 08:34     (阅读量)

安康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院事务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按照“统一组织、围绕重点、协调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成立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院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形成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2.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院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主要负责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督办事项。

3.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信息反馈和整理归档等工作,编制《安康学院督办通报》。

4.监察处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5.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考核评定。组织部还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分解指标、确定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6.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要负责根据学院短、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党政重要专题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2.学院短、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3.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和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学院领导批办、交办重要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5.经学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和各单位及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6.新校区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7.其他全院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办、专项督办。

(一)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院日常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

1.立项。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月工作计划和学院当月重点工作,于月初向承办单位发出《安康学院   年度   月份重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

2.报送。承办单位必须于当月月底前对所承担的学院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送。

3.办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按期完成和解决好的事项,应了解实情,责成承办部门迅速办理并报送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二)专项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的复杂工作任务和上级、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的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必要时抽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督查。

1.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来文来电、学院领导事项批办意见、学院党政会议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和要求,拟定《安康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发送承办单位。

2.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办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按期完成和解决好的事项,责成承办部门迅速办理并报送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

1.督办工作要兼顾全局、突出重点,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注重时效,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注重协调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

2.各院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单位督查督办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保质保量完成督办任务。对办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综合协调,妥善处理。上报办理结果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两个单位以上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上报办理结果,务必做到事事有着落,结果有反馈。

3.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三位一体”工作考核内容。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报送的办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安康学院督办通报》中向全院进行通报。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康学院    年度    月重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

2. 安康学院专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

3. 安康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

4. 安康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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