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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学术道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2-23 09:08 dzb    (阅读量)

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

学术道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安康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安康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院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或转引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三)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签订协议或任务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责任作者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

(六)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他人的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观点和思想。

(二)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五)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的法规和规定,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传播给他人。

(八)为追求论文发表而将一篇文章同时投递到多种刊物,或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将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文章在不同刊物公开发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院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具体接受相关投诉、申诉。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研室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提出立项意见,然后交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九条  投诉正式立案后,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和监察处及相关院系、专家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审议结论,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同意审议结果,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进行复审。复审只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院监察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处理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通报全院。是党员、团员、领导干部的,同时报送学院纪委按相关组织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未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院系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指控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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