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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6-07-04 08:44     (阅读量)

安康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质量,发挥统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分析研究,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分析和服务,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二章  统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统计工作。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学校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发布与综合性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六)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管理网络,组织校内统计工作培训。

(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负责全校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八条  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和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业务对口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1.教职工情况及劳资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填报;

2.本专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填报;

3.成人教育统计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填报;

4.科研状况统计由科技处负责填报;

5.仪器设备及资产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填报;

6.基建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填报;

7.财务统计由财务处负责填报;

8.图书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填报;

9.常住人口统计由保卫处负责填报;

10.未列统计项目,根据性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填报。

(三)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

(四)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五)负责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兼职统计人员应根据学校和本部门的有关统计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资料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  台账制度。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好本部门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管理、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归口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审签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填报,各职能部门填报的数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学校办公室初审、汇总,学校办公室编制完整报表并送校领导签发后报出;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对口统计报表,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填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出;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报出前,需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统一发布制度。为便于校内部门对外公开使用和发表全校性的统计数字,学校综合统计数据由学校办公室定期向全校公开发布;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如重点实验室、学科专业、重大获奖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备案,由学校办公室适时更新、发布统计信息;统计数据一经公布,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各部门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

第十四条  归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统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

(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各类报表资料。对涉密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保持兼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兼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兼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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